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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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陈玉玲、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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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40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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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1-11 |
2 |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李鹏、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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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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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0-09-16 |
3 |
梁海波、江亚文、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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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5317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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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9 | 2020-09-04 |
4 |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波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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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422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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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9-04 |
5 |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陈玉玲、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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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406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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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1-01-11 |
6 |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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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3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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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1 | 2020-05-19 |
7 |
吴建松与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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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4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吴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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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30 |
8 |
吴建松与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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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9民初143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吴建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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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11 | 2019-12-25 |
9 |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赵阳阳,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简转普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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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993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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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11-06 | 2020-06-16 |
10 |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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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民初256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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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6-20 | 2019-06-27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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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3民初25693-256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东莞市壹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梁海波 江亚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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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9-02-1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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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执3780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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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9民初993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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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993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被告- 赵阳阳 廖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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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9937号赵阳阳、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赵阳阳、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阳阳、廖水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19)粤0309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赵阳阳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赵阳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S6N6M1号日产经典轩逸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三、被告赵阳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车辆租金31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按人民币3100元/月计算),第三项款项累计金额以人民币130000元为限;四、被告赵阳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滞纳金人民币2782.36元(暂算至2019年6月28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29日起至上述第三项款项付清时止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赵阳阳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拆除GPS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六、被告廖水根对上述第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4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负担人民币415元,由被告李鹏负担人民币729元,被告廖水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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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2 |
(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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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被告- 廖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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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廖水根: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xx等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二、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支付粤xx等车辆的车辆租金(详见附表);三、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支付滞纳金(自拖欠租金之日起至本判决第二项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滞纳金);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综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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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3 |
(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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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被告- 廖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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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廖水根: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xx等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二、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支付粤xx等车辆的租金(详见附表);三、被告廖水根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本判决第二项欠付租金的10%计算);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联系人:余素颖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浪腾路2号龙华法院综合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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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4 |
(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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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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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李鹏、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诉被告李鹏、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民事判决书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李鹏于2018年8月9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二、被告李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粤S3A5A9号日产经典轩逸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三、被告李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车辆租金29980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车辆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按2998元/月计算),第三项款项累计金额以136396元为限;四、被告李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滞纳金2782.36元(暂算至2019年6月10日),并支付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上述第三项款项付清时止的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五、被告李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拆除GPS违约金500元;六、被告廖水根对上述第三、四、五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负担人民币60元,由被告李鹏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廖水根负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2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王诗琪联系电话:0755-210501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楼9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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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5 |
(2019)粤0309民初99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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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993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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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9937号赵阳阳、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赵阳阳、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赵阳阳、廖水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99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副本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14日15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本公告已于2020年4月13日张贴于本院公告栏承办法官助理:黄璟嫣联系电话:2105024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民庭913室公告单位: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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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5 |
6 |
(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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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被告- 李鹏 廖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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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1524号李鹏、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诉被告李鹏、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签署的《汽车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车牌号为粤S3A5A9的日产轩逸车辆;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的车辆租金人民币29980元(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租赁汽车为止);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滞纳金人民币2782.36元(暂计至2019年6月10日,实际计算至被告缴清租金为止);5、请求判令被告李鹏支付GPS安装使用的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6、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记录;7、请求判令被告廖水根对被告李鹏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上述第3至第5项请求总共金额为人民币52762.3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8月6日9时30分在龙华法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十八日本公告于2020年5月18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王诗琪联系电话:0755-21050173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楼910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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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8 |
7 |
(2020)粤0309执378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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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执378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吴建松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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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780号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吴建松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14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7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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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8 |
8 |
(2019)粤0303民初343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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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43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梁海波 江亚文房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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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波、江亚文: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海波、江亚文房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结案。因你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SZAPRO-JK20180188);二、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3532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名下拥有的车牌号为粤B0X66Q帝豪牌HQ7182L05小型轿车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债权;四、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梁海波、被告江亚文对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的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梁海波、江亚文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8元,由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梁海波、被告江亚文共同负担。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缴的受理费888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梁海波、被告江亚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88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313元,由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梁海波、被告江亚文共同负担,应与上述判项一并迳付原告深圳亚富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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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9 |
(2019)粤0309民初13390、133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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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390、1339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被告- 廖水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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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3390、13391号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被告廖水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3990、13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水根立即归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等五部车辆2、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粤S5X9L0、粤S2X2X0车辆的租金人民币207653.3元(暂计至2019年7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3、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粤S5X9L0、粤S2X2X0车辆的租金延迟支付的滞纳金人民币24949元(暂计至2019年8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4、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记录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2至3项合计金额为232602.3元。(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水根立即归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等四部车辆2、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及川A28HB4车辆的租金人民币172641.67元(暂计至2019年7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3、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及川A28HB4车辆的租金延迟支付的滞纳金人民币18061.17元(暂计至2019年8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6268元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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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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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390、133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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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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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13390、13391号廖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深深圳市宝捷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龙华分公司与被告廖水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因被告廖水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13990、1399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3日10时3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三审判庭开庭,请于开庭前十分钟在开庭地点进行证据交换。请依时出庭,逾期将依法裁判。(2019)粤0309民初13390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水根立即归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等五部车辆2、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粤S5X9L0、粤S2X2X0车辆的租金人民币207653.3元(暂计至2019年7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3、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588Z6、粤S3N3C0、粤S5A006、粤SR6967、粤S5CQ91、粤S5X9L0、粤S2X2X0车辆的租金延迟支付的滞纳金人民币24949元(暂计至2019年8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4、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记录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2至3项合计金额为232602.3元。(2019)粤0309民初13391号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廖水根立即归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等四部车辆2、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及川A28HB4车辆的租金人民币172641.67元(暂计至2019年7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3、请求判令廖水根支付粤S981S6、粤S2U1W0、粤S12772、粤LR252L及川A28HB4车辆的租金延迟支付的滞纳金人民币18061.17元(暂计至2019年8月止的,实际计算至被告返还汽车日为止,详细表见附件)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人民币66268元5、请求判令被告消除车辆使用期间的违章记录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2至4项合计金额为256970.84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叶凌锋联系电话:0755-21088048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917室民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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