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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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宝的电器有限公司、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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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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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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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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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 广东宝的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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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的电器有限公司、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已由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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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7 |
2 |
(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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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的电器有限公司 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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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爱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宝的电器有限公司、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的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864634、1511477号“爱妻”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爱妻商标。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0)粤2072民初148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州米元商贸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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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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