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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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刘昱婷与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哈铂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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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65号之一 | 无因管理纠纷 |
原告-刘昱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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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6-15 |
| 2 |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哈铂科技有限公司、刘昱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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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执保369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刘昱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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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1 |
| 3 |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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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4362号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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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05 | 2019-11-08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被告-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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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5-17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09民初24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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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4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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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41号张葆龙、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周敦福与被告张葆龙、第三人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张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敦福支付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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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 2 |
(2021)粤0309民初24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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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4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周敦福 当事人-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张葆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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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41号张葆龙、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周敦福与被告张葆龙、第三人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4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88.75元,上述本息暂计为人民币100288.75元(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为人民币288.75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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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 3 |
(2021)粤0309民初24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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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9民初244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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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441号张葆龙、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周敦福与被告张葆龙、第三人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244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88.75元,上述本息暂计为人民币100288.75元(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7日,为人民币288.75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等。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6月07日09时30分在龙华法庭四楼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法院联系人:汪平子电话:0755-21051078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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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 4 |
(2019)粤0308行审75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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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7535号 | - |
当事人- 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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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8行审7535号深圳悦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华区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龙华水政罚字[2019]第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8行审7535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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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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