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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凌和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建材园114栋一楼5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黄群华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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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彭育锦 黄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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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黄群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黄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浙江高精装备有限公司货款148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及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黄群华对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浙江高精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72元,由被告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群华共同负担(限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群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07977571,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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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2
    2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育锦等两人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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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育锦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黄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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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群华、彭育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群华、彭育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10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诉讼请求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包括原告后来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8600元,以该款2017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LPR)1.5倍计付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黄群华就被告、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第一项诉讼请求中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30在本院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洪妃、吕春霞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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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3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育锦等两人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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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1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彭育锦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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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精锻压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凌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彭育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3民初101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48600元,以该款2017年5月29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利率(LPR)1.5倍计付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2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郑洪妃、吕春霞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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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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