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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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临湖才春制衣厂、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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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民辖终2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中区临湖才春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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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9-07 |
2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高灿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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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8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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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9-30 |
3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李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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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8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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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30 |
4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吴继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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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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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9-30 |
5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科图娃服饰有限公司、李汉甫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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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0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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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6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永东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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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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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7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创盈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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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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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6 |
8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仇维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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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74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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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6 |
9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梁凤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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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53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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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5-06 |
10 |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马长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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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8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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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06 | 2021-04-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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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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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谢柳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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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柳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44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谢柳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97826.25元、利息损失302289.38元、律师费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3131元,减半收取计6565.50元,由被告谢柳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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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2 |
(2021)浙0282民初88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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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88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丹丹 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 桐乡市铭鹰服饰有限公司 赖素妹 沈兴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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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铭鹰服饰有限公司、赖素妹、沈兴贵、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沈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铭鹰服饰有限公司、赖素妹、沈兴贵、桐乡市铭鼎服饰有限公司、沈丹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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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3 |
3 |
(2021)浙0282民初28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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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8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灿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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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灿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灿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207.35元、利息410.4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90207.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计1027.50元,由被告高灿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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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4 |
(2021)浙0282民初1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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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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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1500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33411.9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915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被告射洪县弘大针织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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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5 |
(2021)浙0282民初30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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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30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秋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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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秋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秋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452159.76元、利息损失359020.39元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452159.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的垫款利息损失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2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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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7 |
6 |
(2021)浙0282民初2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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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5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继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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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继凯: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继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继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159.18元、利息32.57元,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159.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继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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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7 |
(2021)浙0282民初28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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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8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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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75.10元、利息35.83元,并赔偿原告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7875.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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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5 |
8 |
(2021)浙0282民初220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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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22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万海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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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海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万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90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736元,减半收取计2368元,由被告万海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承办人:许琴联系电话:0574-63912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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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9 |
(2021)浙0282民初19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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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95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向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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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向华:本院审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9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一年五月十九日承办人:杜朝阳联系电话:0574-639125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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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10 |
(2021)浙0282民初1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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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13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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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3291575.64元,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659953.5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3291575.6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79743.97元,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46804.1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79743.9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49元,减半收取计65774.50元,由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承办人:许琴联系电话:0574-6391253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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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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