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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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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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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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03 | 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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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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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22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骏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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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17 | 2020-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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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骏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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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保16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骏诚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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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6-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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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215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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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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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552号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上诉人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21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87元,由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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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2 |
(2020)粤03民终215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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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15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巫祥基 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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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1552号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何溯、鄢宁娟、徐玉婵,书记员:王云鹤。届时你方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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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向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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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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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你方与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提交的(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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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4 |
(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泉州星艺-屹佳幕墙,东日建材、巫祥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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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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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你方与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1、被告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第三人巫祥基共同清偿原告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78642.93元及利息(利息以678642.93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2019年8月6日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86元、保全费402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两被告及第三人巫祥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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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5 |
(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向第三人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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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 被告-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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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深圳市福田区东日建材商行、巫祥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泉州星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屹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19)粤0307民初16397号民事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2月11日15时30分在平湖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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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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