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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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瓯统罚决字〔2021〕4号 | 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 |
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统罚决字〔2021〕4号当事人名称:浙江嘉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73892015C法定代表人:余鑫淼当事人住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仙岩工业区贤丰路68号根据2021年1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统计稽查时发现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你单位涉嫌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现已查明,你单位在统计活动中有如下行为: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的“营业收入本年(1-本月)”,上报数为***千元,检查数为***千元,差错额为***千元,差错率为25.6%。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2.余鑫淼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余鑫淼的身份。3.***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统计员***的身份。4.你单位上报的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的“营业收入本年(1-本月)”,上报数为***千元,填表人是***。5.你单位《利润表》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2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上的“营业收入本年(1-本月)”应报数为***千元。6.《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数据现场检查笔录》1份、***的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的2020年10月《财务状况》(B203表)由***填报,并证明这一报表上的“营业收入本年(1-本月)”的填报数和应报数。7.《授权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为你单位统计执法检查中的委托代理人。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1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可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陈述、申辩期限内没有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并参照《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对你单位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凭我局出具的缴款书到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起诉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2021年2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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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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