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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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汉盛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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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2127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武汉盛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 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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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盛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判决如下:被告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盛似海特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南昌新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昌晨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衡水鼎富通用设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赣0113民初2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联系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雅苑路卫东人民法庭(廖如荣)联系电话:0791-838267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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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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