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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创信测

    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26号高新集团大楼4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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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2执异40号 追偿权纠纷

    异议人-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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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30 2021-08-24
    2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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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执复22号 其他案由

    复议申请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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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5-27
    3

    余徐生、刘静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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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民终2591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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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3-23
    4

    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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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447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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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8
    5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皖民终790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8-31 2020-09-30
    6

    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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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340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人-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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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22 2020-04-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134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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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134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 余徐生 刘静 王明曦 余三妹 收起

    ... 展开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1340号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我院受理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余徐生、刘静、王明曦、余三妹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一、判令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675万元,利息237737.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代偿日2020年3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芜湖中创安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芜湖高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950元;三、判令被告合肥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中创信测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余徐生、被告刘静、被告王明曦和被告余三妹对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共同负担。以上合计:7053687.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联系人:朱晶晶联系电话:48110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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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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