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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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聂志明与张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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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96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聂志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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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7-30 |
2 |
江华锋、高瑞航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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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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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3 |
江华锋、周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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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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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4 |
江华锋、王欢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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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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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5 |
江华锋、许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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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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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6 |
江华锋、刘皓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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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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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7 |
江华锋、方鹏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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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142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江**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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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9-07 |
8 |
邓金水与刘照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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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802民初213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邓金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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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6-28 |
9 |
杨梅与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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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3民初606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杨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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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2 |
10 |
张惟道与居仪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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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639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惟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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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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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李奕 被告- 刘祥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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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涟源市人民法院 | G38 | 2018-10-12 |
2 | (2018)粤1423民初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翟晓峰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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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3 | (2018)粤1423民初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李正嘉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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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4 | (2018)粤1423民初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俞培凤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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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5 | (2018)粤1423民初8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郑力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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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6 | (2018)粤1423民初7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谭贵强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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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7 | (2018)粤1423民初9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陈鹏飞 被告- 徐郭锋公民 第三人-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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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G59 | 2018-06-14 |
8 | (2017)闽0981民初947号 | - |
被告- 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 人人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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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9 | (2017)闽0981民初947号 | - |
原告- 陈成仁 被告- 史永杰 北京人人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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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G65 | 2018-03-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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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404民初969号之一张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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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404民初9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聂志明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闯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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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404民初969号之一张闯:关于原告聂志明诉你、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96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裁定主要内容:本案按原告聂志明撤回起诉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联系人:修瑞娟、吴佳红、王殊怡联系电话:0756-725665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大道西46号三灶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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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2 |
(2021)粤0106民初2697号江华锋与王欢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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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269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欢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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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697号王欢: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王欢与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06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539345382021-05-2117:00:13:624联系人:卓静璇、廖俭(2021)粤0106民初2697号江华锋与王欢与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王欢: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联系人:卓静璇、廖俭电话:020-83008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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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
3 |
(2021)粤0106民初3111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张建忠、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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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张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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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11号张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张建忠、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3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0572021-05-1116:12:12:118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11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张建忠、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张建忠: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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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4 |
(2021)粤0106民初3103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刘国华、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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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国华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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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03号刘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刘国华、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14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082021-05-1116:17:08:501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03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刘国华、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刘国华: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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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5 |
(2021)粤0106民初3102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荆爱民、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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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荆爱民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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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02号荆爱民: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荆爱民、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荆爱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11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荆爱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772021-05-1116:51:37:456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02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荆爱民、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荆爱民: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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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6 |
(2021)粤0106民初3119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李令、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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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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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19号李令: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李令、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297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97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0952021-05-1116:15:53:437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19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李令、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李令: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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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7 |
(2021)粤0106民初3122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陈华精、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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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华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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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22号陈华精: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陈华精、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华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672021-05-1116:51:06:629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22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陈华精、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陈华精: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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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8 |
(2021)粤0106民初3120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杨胜兰、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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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杨胜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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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20号杨胜兰: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杨胜兰、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胜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8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胜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532021-05-1116:50:34:175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20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杨胜兰、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杨胜兰: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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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9 |
(2021)粤0106民初3110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赵千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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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1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千秋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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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110号赵千秋: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赵千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千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22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2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千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472021-05-1116:50:22:106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110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赵千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赵千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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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10 |
(2021)粤0106民初3007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范志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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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30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江华锋 当事人-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范志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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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3007号范志锋: 本院受理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范志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06民初3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志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华锋偿还借款本金9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江华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范志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01292021-05-1116:18:22:702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2021)粤0106民初3007号原告江华锋与被告范志锋、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范志锋: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曾敏娴、戴桂娟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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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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