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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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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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3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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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2 |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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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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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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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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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保14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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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6-28 |
4 |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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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74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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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1-06 | 2020-06-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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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3171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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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3171、13173、13174号 | -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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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171、13173、13174号之一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5250、27007号、(2020)粤0305民初43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171、13173、131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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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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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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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32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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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327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4万元,并自2019年2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0.75元、诉讼保全费456.30元,均由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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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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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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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51750.00元,并自2019年4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6.00元,由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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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4 |
(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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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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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服务费2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计至款项偿清之日);二、驳回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联系人:曾瑞恬联系电话:86609563法院地址: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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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5 |
(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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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 | -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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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5民初252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服务费5.175万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暂计0.689万元。(违约金以合同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9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共计5.86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10时30分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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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
6 |
(2020)粤0305民初43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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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4327号 | -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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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4327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43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服务费4万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暂计0.643万元。(违约金以合同服务费为基数,按年利率36%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9日,最终金额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共计4.64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11时30分在蛇口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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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3 |
7 |
(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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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通美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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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7007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创通美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3月17日9时30分在民商事速裁中心(粤海法庭)第六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曾瑞恬联系电话:0755-86609563法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民商事速裁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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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8 |
(2019)粤0305民初2574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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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25745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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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25745号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昊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创通美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4月1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河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2607934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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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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