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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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执512号曾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国洗、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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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曾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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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019)黔01执512号曾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蒙国洗、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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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曾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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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曾阳与蒙国洗、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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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曾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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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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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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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佳信天成贸易有限贵公司 贵州申达鑫通贸易有限公司 陈朋 曾阳 严发成 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志坚 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 黄泽森 姚杰 深圳富春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贵州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佘有秀 陈朗 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黄弘波 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 符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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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陈朗、陈朋、曾阳、黄弘波、严发成、黄泽森、符萌、曾志坚、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653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鸟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本金人民币29,930,375.31元以及截至2021年02月01日欠付的罚息8,948,431.00元,本罚息共计38,878,806.31元;2021年02月01日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直至付清为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02月01日欠付的利息654,718.00元、罚息4,217,602.00元、复利565,370.3元,本息共计25,437,690.3元;2021年02月01日后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付清为止;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名下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478号温泉御景二期项目在建工程(编号:黔2019乌当区不动产证明第0020813号)194.5平方米及二期土地的使用权(证号为:乌国用(2014)第049号),面积为23,702.4平方米,在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在建工程和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丫中。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0.00元;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朗、陈朋、曾志坚、曾阳、黄弘波、严发成、黄泽森、符萌、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注:以上金额合计共人民币64,516,496.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2年1月25日上午9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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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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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初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佳信天成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志坚 佘有秀 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 严发成 黄泽森 陈朗 贵州申达鑫通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朋 曾阳 黄弘波 姚杰 深圳市富春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 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 符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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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陈朗、陈朋、曾阳、黄弘波、严发成、黄泽森、符萌、曾志坚、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01民初653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鸟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本金人民币29,930,375.31元以及截至2021年02月01日欠付的罚息8,948,431.00元,本罚息共计38,878,806.31元;2021年02月01日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直至付清为止;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0元以及截至2021年02月01日欠付的利息654,718.00元、罚息4,217,602.00元、复利565,370.3元,本息共计25,437,690.3元;2021年02月01日后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直至付清为止;三、请求依法确认原告贵州乌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名下坐落于贵阳市乌当区温泉路478号温泉御景二期项目在建工程(编号:黔2019乌当区不动产证明第0020813号)194.5平方米及二期土地的使用权(证号为:乌国用(2014)第049号),面积为23,702.4平方米,在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并就该在建工程和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00,000.00元;丫中。五、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贵州众佳和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00.00元;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朗、陈朋、曾阳、黄弘波、严发成、黄泽森、符萌、曾志坚、贵阳思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海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阳吕丽鑫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申达鑫通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协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通达九州贸易有限公司、佘有秀、贵州誉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佳信天成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春东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姚杰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注:以上金额合计共人民币64,516,496.6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29日上午9点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小法庭(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参加,本院将进行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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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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