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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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云南嵘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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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异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嵘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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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08 |
2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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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执复1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复议申请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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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30 |
3 |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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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执异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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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8 | 2021-04-01 |
4 |
潘艳与云南集成广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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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5619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潘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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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2-28 |
5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宋金魁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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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37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宋金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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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30 |
6 |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正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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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执异2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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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2 |
7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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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3民初2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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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04-20 |
8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与云南金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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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3民初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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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4-07 |
9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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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3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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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09 |
10 |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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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3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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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9-02 | 2019-09-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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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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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3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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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2712号民事判决书,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执230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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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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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2执230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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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五华晨涛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终2709号民事判决书,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12执23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执行局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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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
3 |
(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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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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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5844号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昆明市南屏街56号昆明书城大楼外立面广告位交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二、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93000元及滞纳金49650元;三、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安置费用人民币662000元;四、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不再退还;五、驳回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42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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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4 |
(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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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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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5844号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02民初5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昆明市南屏街56号昆明书城大楼外立面广告位交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二、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93000元及滞纳金49650元;三、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安置费用人民币662000元;四、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原告不再退还;五、驳回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142元,邮寄费20元,由被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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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8 |
5 |
(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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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584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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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昆明智圆行方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已立案受理(2017)云0102民初5844号原告昆明新华书店连锁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终止;2、判令被告将广告位交还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993000元,并承担逾期支付房租所产生的滞纳金4965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置费662000元;5、判令原告不再向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元;6、本案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站法庭(昆明市文林街48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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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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