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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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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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于振永 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周鹏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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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2731号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深圳市圣方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振永、周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07300ED209J6E86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560万元及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罚息和复利为人民币1911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编号为07300ED20A210L4的《最高额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人民币999997.66元及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所欠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罚息和复利为人民币4845.62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房产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连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6623953.2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2日10时0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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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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