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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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欧秀泉、周永菊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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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欧秀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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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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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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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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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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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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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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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旭辉、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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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当事人-黄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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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范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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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
当事人-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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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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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执23472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26 | 详情 |
2 | (2021)粤0106执21079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27 | 详情 |
3 | (2020)粤0106执11546号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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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6民初6424号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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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42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欧秀泉 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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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424号欧秀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将房屋交还原告;2、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公共保洁费、电费(从2020年3月起算至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3、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70.8元;4、欧秀泉对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租金、保洁费、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672122021-04-0915:39:20:288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6424号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欧秀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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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2 |
(2021)粤0106民初6420号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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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642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欧秀泉 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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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6420号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合同解除之日将房屋交还原告;2、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公共保洁费、电费(从2020年3月起算至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交还租赁房屋之日止);3、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384.4元;4、欧秀泉对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前述租金、保洁费、电费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575212021-04-0115:35:59:518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6420号广州市润农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欧秀泉: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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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3 |
(2021)粤0106民初4485号李洪彬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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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448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李洪彬 被告- 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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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4485号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洪彬与被告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诉讼人退还原始股认购金及协议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5800元(其中原始股认购金人民币45000元,协议赔偿金人民币108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150532021-03-0316:00:29:27联系人:黄颖、张翼(2021)粤0106民初4485号李洪彬与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广州市陶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联系人:黄颖、张翼电话:020-83008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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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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