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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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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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恒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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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周恒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13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周恒2018年10月份、11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9358.46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2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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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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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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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匡松明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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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匡松明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现缺席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匡松明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50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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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31 |
3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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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0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何晶生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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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晶生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100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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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4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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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1013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周恒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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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周恒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劳人仲案(2018)1013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2月12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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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5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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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匡松明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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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匡松明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986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2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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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6 |
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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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5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蔡晨杰 被告- 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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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蔡晨杰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18)755号]已审结。因无法联系你,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缺席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自2018年9月21日起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二、被申请人浙江仓海联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晨杰2018年8月份工资15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8年11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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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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