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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盾安禾田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诸暨市店口陈吉华装卸服务部与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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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民初263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诸暨市店口陈吉华装卸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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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17
    2

    陶泽舟、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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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81执1932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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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19-08-30 2019-09-17
    3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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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京73行初5143号 其他行政行为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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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9-03-26 2019-09-18
    4

    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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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44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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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13 2018-12-30
    5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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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40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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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8-12-30
    6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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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41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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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8-12-30
    7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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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43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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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8-12-30
    8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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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39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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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8-12-30
    9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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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民终642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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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12-06 2018-12-30
    10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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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初240号 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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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7-16 2018-12-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申请公示催告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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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16-08-10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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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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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258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负担353元,被告负担527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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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1
    2

    (2017)浙0103民催14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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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催14号 -

    当事人- 诸暨市华能气体有限公司 绍兴百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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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1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了绍兴百虹化工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213614号,出票日期2017年3月15日,出票金额2887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诸暨市华能气体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65904885,开户银行:诸暨农村合作银行店口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浙0103民催14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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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06
    3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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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967号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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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峰诚包装用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诉你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967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320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皋埠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孙锡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鲁云根、人民陪审员孙云琴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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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25
    4

    (2017)浙0103民催14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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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3民催14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诸暨市华能气体有限公司 绍兴百虹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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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浙0103民催14号申请人绍兴百虹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213614号,出票日期2017年3月15日,出票金额2887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诸暨市华能气体有限公司,账号:201000065904885,开户银行:诸暨农村合作银行店口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至2017年10月15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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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4-12
    5

    (2016)浙0103民催40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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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40号 -

    当事人-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 诸暨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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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40号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受理了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17359号,出票日期2016年7月15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诸暨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211025309201419053,开户银行:诸暨工行店口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4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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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20
    6

    (2016)浙0103民催40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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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40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 诸暨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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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40号申请人临沂市京景投资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517359号,出票日期2016年7月15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诸暨一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账号:1211025309201419053,开户银行:诸暨工行店口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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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10
    7

    (2016)浙0103民催26号除权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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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26号 -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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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了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43590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2016)浙0103民催26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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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1-22
    8

    (2016)浙0103民催26号公示催告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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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103民催26号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 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 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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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催26号申请人天津华信机械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第3160005120343590号,出票日期2016年1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浙江盾安禾田金属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0573416,付款行:浙商银行杭州分行。收款人:珠海华宇金属有限公司,账号:200202360910001742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映月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申请人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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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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