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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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博朗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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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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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19-04-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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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陈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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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8-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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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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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陈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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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陈光玲:本院受理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2月03日上传日期:2018年12月0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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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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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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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陈光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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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7民初15570号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玲:本院受理重庆传化集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博浪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陈光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14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1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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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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