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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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原横店集团东阳东磁电机有限公司)、陈黄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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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执恢23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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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20-10-13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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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仙居县百正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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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十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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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10-25 | 2018-12-31 |
3 |
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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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6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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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9-26 00:00:00 | 2017-12-30 |
4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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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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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5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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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八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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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6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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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五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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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7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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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四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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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8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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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九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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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9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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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六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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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10 |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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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8078号之七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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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法院 | 2017-02-17 | 2018-12-3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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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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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77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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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77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东磁诚基电子有限公司执行款5050210.31元,并支付违约金。(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3)被执行人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663元。(4)被执行人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2651.05元及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通知。附:开户银行: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零度智控(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缴款账号:9558851208003938765)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联系地址: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158号邮编:322118联系人:胡警官联系电话:86586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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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2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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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1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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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6166号被执行人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783执61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执行人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54991.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承担案件受理费51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145元。四、承担案件执行费3724.87元及执行费用。报告财产令载明:在本公告送达后七日内,应当依法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限制消费令载明:禁止你进行高消费。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继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直至执行完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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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
3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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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5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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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8512号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市诚基电机有限公司货款254991.3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7145元,由被告上海元煜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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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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