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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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巩立杰、卢春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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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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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敬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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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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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世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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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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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谭仕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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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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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夏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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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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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文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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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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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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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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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秋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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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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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芦英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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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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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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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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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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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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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详见书面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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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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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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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81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为:详见书面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法官;联系电话:0871-68688599)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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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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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胡媛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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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2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69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14元。以上两项合计:737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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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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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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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2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69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14元。以上两项合计:737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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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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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2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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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2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6956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14元。以上两项合计:737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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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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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董星跃 伍桂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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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1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821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20元。以上两项合计:7241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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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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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1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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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1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6837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407元。以上两项合计:724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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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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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81民初202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吴榕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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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久基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81民初2020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为:“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6月30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9625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相关规定支付逾期缴费的违约金至结清全部拖欠物业管理费,截止2021年3月31日应支付违约金873元。以上两项合计:10498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刘跃武;联系电话:0871-68688599;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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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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