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任艳南、谢军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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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任艳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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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黄辉、邓自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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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黄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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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李云峰、邓自日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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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云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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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陈斌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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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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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陈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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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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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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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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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苏凤国、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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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苏凤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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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王喜伟与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汤原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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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王喜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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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井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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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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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井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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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原告-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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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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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7民初333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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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3335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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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33359号汪敏、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郭玲龙、杜伟:原告邓双喜、李新与被告汪敏、深圳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水利水电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郭玲龙、杜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3335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四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168432.83元(8336865.66元/4*2=4168432.83元);二、请求判令四被告向两原告支付利息1121536.83元(1、利息计算以4168432.8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计算,从2017年3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781198.57元;2、利息计算以4168432.83元为本金,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PR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1年9月12日为340338.26元,两段合计1121536.83元)三、由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24日09时30分在第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法院联系人:孙思惠电话:0755-2892384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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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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