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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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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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23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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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01-14 | 2019-07-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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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23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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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6民初18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杨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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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高: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渠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杨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本金40519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以40519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申请追加杨高作为本案被告,请求判令被告杨高对被告深圳乐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王成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顺延、人民陪审员周信桐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卢致慧、卢杏冰担任记录,于2019年3月5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陈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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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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