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海(消)行罚决字〔2021〕0131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州西路218号的浙江宏达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首层西侧安全出口使用推拉门(侧拉门),无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1年版)第6.1.16条,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问题该单位未自行发现,根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宏达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缴款方式:1、扫描缴款单中的二维码办理缴款;2、持本决定书至代理银行缴款,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36135059056789-0005);3、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海宁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10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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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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