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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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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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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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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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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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弗兰卡电器有限公司、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刘小华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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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弗兰卡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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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龙泽塑业有限公司、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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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龙泽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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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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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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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市弗兰卡电器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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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嵊州市弗兰卡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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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绍兴上虞龙泽塑业有限公司与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刘小华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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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绍兴上虞龙泽塑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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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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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83执3976号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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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683民初739号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状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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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7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朱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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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判决。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739号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嵊州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2.全部驳回被上诉人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或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届时不提交的,本院将依法报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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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2020)浙0683民初739号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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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7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朱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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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支付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45万元,并支付其中15万元自2020年7月16日起、30万元自2020年8月3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对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合计10820元,由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6228580699910304243,开户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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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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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739号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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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7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朱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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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739号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海燕、人民陪审员蒋凌霄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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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
4 |
(2020)浙0683民初739号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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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3民初739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朱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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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73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汇票票款4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祖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史海燕、人民陪审员蒋凌霄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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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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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153号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等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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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815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 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 朱幼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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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中利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田野物资经营部、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朱幼平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83民初81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给原告汇票票款45万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3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相泽波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俞聪、人民陪审员全佳音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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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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