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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锦湖路7号樵山明珠公馆1栋负1层115号商铺(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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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77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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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1-01-08 2021-0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05民初27737号原告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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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05民初2773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 被告- 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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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27737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被告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08637.58元,并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二、被告佛山嘉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新明珠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及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水电费843202.32元,并从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3.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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