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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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月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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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521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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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2 |
2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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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41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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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02 |
3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志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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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510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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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7 |
4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建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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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执32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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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8-02 |
5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小林、马涛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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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03民初16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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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6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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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03民初16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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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29 |
7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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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422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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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7-16 |
8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建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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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执327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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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2 |
9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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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执1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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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8-02 |
10 |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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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22执731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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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1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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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豫1203民初11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高品 柳艳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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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G91 | 2020-11-19 |
2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鹏 员苏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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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G02 | 2020-11-03 |
3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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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G76 | 2020-09-15 |
4 | (2019)豫1203民初32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威尔特化纤有限公司 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孙朝杰 郑军平 郑军豹 郑廷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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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G11 | 2020-07-19 |
5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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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G42G43中缝 | 2019-12-08 |
6 | (2018)豫1203民初3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孙春妮 张增群 三门峡中原量仪股份有限公司 李维民 卢子镜 李淑团 赵飞 李宝娟 王颜治 陈俊锁 被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马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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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2-18 |
7 | (2016)豫1222民初18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陕县海联商贸有限公司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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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8 | (2016)豫1222民初189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海莲 被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县海联商贸有限公司 王晨鑫 范丽丽 范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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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09 |
9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范海莲 被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县海联商贸有限公司 王晨鑫 范丽丽 范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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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G17 | 2018-05-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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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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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37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霞 郑昆 秦春民 李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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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郑昆、秦春民、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20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昆、李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5万元,支付欠付利息55977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5日起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及本案律师费用2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20-12-16上传日期:2020-1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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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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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2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公司 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 袁春玲 李占花 黄经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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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公司、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袁春玲、李占花、黄经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利息1135727.51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逾期月利率9.9%计算至本判决限定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三、被告袁春玲、李占花、黄经济对上述第一、二款中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上述一、二款中对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在被告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7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81478元,由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袁春玲、李占花、黄经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原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5刊登日期:2020-12-14上传日期:2020-12-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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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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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18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曹运兰 王建强 刘小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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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运兰、王建强: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刘小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2-01上传日期:2020-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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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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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44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跃成 芦云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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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成: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芦云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2-01上传日期:2020-12-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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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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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8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玉英 杨新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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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英: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杨新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1-23上传日期:2020-11-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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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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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2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霞 秦春民 孙平霞 李静 郑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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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霞(身份证号412826197809010340):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秦春民、孙平霞、李静、郑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秦春民、孙平霞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0000元及至2019年12月5日的欠付利息76642.79元;自2019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仍按月利率14.4‰计算,由二被告秦春民、孙平霞承担;二、被告秦春民、孙平霞支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李静、郑昆对上述第一、二款中被告秦春民、孙平霞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1-20上传日期:2020-1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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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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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25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 袁春玲 李占花 黄经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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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208557060XL):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及被告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袁春玲、李占花、黄经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435820元,并自2019年9月12日起按逾期月利率9.9%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原告基于上述一、二项债权在二被告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与其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涉及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陕西金玉楼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西安潇湘茶馆有限公司、袁春玲、李占花、黄经济对被告三门峡鹿苑茗嘉农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以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上述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给付。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1-19上传日期:2020-11-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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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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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203民初22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新朋 刘新 习论世 陈娟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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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新朋(身份证号411222197203240548):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刘新、习论世、陈娟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豫120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二被告陈娟朋、刘新向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及相应的逾期利息(44887.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4日)共计244887.65元;2020年1月5日之后按逾期月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由二被告陈娟朋、刘新承担;三、二被告习论世、沈新朋对被告陈娟朋、刘新上述的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限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5010元,由你与其他三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第三审判团队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4刊登日期:2020-11-11上传日期:2020-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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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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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20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蔡品良 韩玉光 李君萍 张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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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身份证号411282197910172616):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品良、韩玉光、李君萍、张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03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品良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和被告李君萍、张强二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韩玉光的《借款人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为有效合同;二、被告蔡品良、韩玉光向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3万元及利息81.559845万元,并自2020年4月28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7.1‰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三、原告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由二被告蔡品良、韩玉光共同承担;四、被告李君萍、张强二人对被告蔡品良的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义务;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20-06-29上传日期:2020-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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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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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03民初2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巷军 闫帅 张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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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巷军(身份证号411202197405031511):本院受理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闫帅、张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豫1203民初2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闫帅、张华萍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贷期内欠付的利息3623.9元,共计:103623.9元;2019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4.4‰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三门峡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由被告闫帅、张华萍承担;被告张巷军对被告闫帅的上述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公告刊登版面:12刊登日期:2020-06-29上传日期:2020-06-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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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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