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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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卓楠印刷有限公司与张行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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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绍兴市卓楠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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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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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220号原告绍兴市卓楠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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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220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卓楠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张行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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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行冰(3201141967****0910):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卓楠印刷有限公司与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602民初2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不履行裁判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67000元;2、被告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归还完毕止;3、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元;4、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5月14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赵珠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金月琴、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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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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