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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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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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圣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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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圣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你方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15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11日14时30分,请提前30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日刊登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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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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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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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鸿圣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 被告- 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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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鸿圣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办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宝安区中心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77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及保证金797572.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95.59元【暂计至2021年4月7日】(以797572.04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1年期LPR为3.85%,暂计至2021年4月7日,暂计7日,暂计逾期付款利息为895.59元)。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索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000元。以上暂共计为人民币823467.63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13日10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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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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