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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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锋、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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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03民初694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吴锋 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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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锋、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锋、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103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江西南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场地租金、物业费、咨询费等合计26006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吴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元,由被告南昌鸿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吴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江西法院司法送达网】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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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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