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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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黄工商处字〔20207号 当事人:广州市东岸美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78405892M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新庄五街3号201房 2019年12月20日,本局发现你(单位)未按规定公示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12月20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2018年度报告。为查明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2019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2019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2019年7月24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责令你(单位)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报2018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你(单位)直至2019年12月20日才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8年度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你(单位)报送2018年度报告截图等证据材料。 证据三,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处《关于接受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违法行为调查的通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风险监管处《关于对逾期报送2018年度报告企业后续处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证据材料。 2020年2月2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工商黄分告字〔2020〕第5号),告知本局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单位)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根据《广东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2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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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 详情 |
2 | 穗黄市监处字〔2020〕7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0.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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