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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邦飞科技

    佛山市邦飞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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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伦教熹涌村委会龙威路1号办公大楼首层1号厅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欧宗坚与许剑勇、许煌浪、陈杏桃、佛山市邦飞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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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欧宗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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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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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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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余方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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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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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6民终710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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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7104号 合伙协议纠纷

    上诉人- 欧宗坚 被上诉人- 许剑勇 许煌浪 佛山市邦飞科技有限公司 陈杏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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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6民终7104号许煌浪、佛山市邦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欧宗坚与被上诉人许剑勇、原审被告许煌浪、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邦飞科技有限公司、陈杏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7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欧宗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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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2

    (2017)粤06民终610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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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6108号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上诉人-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余方文 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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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6民终6108号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余方文、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终610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9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96400元;四、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带“蓝思月”标识的空调产品,并去除空调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的“蓝思月”标识;五、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第11212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蓝思月”标识的空调产品,并去除库存空调产品及产品外包装上的“蓝思月”标识;六、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债务中的5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11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合计36198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6240元,由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718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2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8元,由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233元,由广东美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8702元,由佛山市顺德区厦明电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2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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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1-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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