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慈地税稽罚[2016]1023号 | 市地税局 |
违法事实:2014年度及2015年度销售给个人的废料出售收入357632.48元,未开票、未入帐、也未申报营业收入,其中2014年度237305.98元、2015年度120326.50元,造成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金取得的废料出售收入418430.00元,其中2014年度277648.00元、2015年度140782.00元,用于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消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83686.00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少缴税款和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137187.82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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