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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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东某、刘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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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80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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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02 |
2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与刘功勋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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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9449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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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1 | 2020-12-28 |
3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东某、东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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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483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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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0-12-04 |
4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威宝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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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569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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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12-12 |
5 |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东某、东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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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575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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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9-22 |
6 |
欧邮青与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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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8870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欧邮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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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9-17 00:00:00 | 2018-11-12 |
7 |
熊朋与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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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0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熊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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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6-01 | 2017-11-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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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1810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程友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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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810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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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810号被执行人程友家:移送执行司法机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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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2 |
(2020)粤1972执1181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程友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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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810号 | - |
原告-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移送执行机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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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1810号程友家:关于本院受理的移送执行机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友家罚金执行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刑初4172号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退赔被害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338975.27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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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3 |
(2018)粤1972执恢84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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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846号 | - |
当事人- 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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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846号张平、陈辉、吴信军、胡小松、蒋发: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张平、陈辉、吴信军、胡小松、蒋发追缴罚金、责令退赔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72刑初127号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方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本院已依法强制执行。因你方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方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令你方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张平缴纳罚金10000元、吴信军、胡小松、蒋发各缴纳罚金8000元;张平、陈辉、吴信军、胡小松、蒋发连带退赔被害人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35573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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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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