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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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尹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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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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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10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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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本草中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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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执2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数字本草中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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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2 | 2019-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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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本草中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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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民初1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数字本草中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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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05 | 2020-09-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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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 尹向阳 尹正廉 贺凤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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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84 | 2019-11-19 |
2 | (2017)粤0105民初2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盛源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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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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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执26129号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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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61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 尹正廉 尹向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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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执26129号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尹正廉、尹向阳:申请执行人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尹正廉、尹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2020)粤0303执26129号执行通知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2020)粤0303执26129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2020)粤0303执26129号送达评估报告通知书。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量行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尹正廉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里33-3-20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2021532517】进行评估,上述房产的市场评估总价为人民币908274元。本院将以上述评估价格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对上述涉案房产进行司法网络拍卖。四、(2020)粤0303执261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尹正廉名下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里33-3-204房产【不动产权证号:102021532517】以清偿债务。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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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2 |
(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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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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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尹向阳、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尹正廉、贺凤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30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765100元,并以27651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6日起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被告尹向阳为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为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内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被告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被告尹向阳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第四项确定的义务时,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尹正廉名下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常州里33-3-204房产(产权证号102021532517)依法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6元,由被告广东银禾药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康怡药业有限公司及尹向阳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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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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