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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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周龙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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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周龙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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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凡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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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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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浩、严素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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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胡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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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杨龙英、王卫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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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杨龙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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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陈秋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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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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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戴桂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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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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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董开兵、宰万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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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董开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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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黄金成、顾灯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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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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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沙爱玲、马有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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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沙爱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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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周志连、周巧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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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周志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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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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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苏1281民初724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网兰 陈士发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高永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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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35 | 2019-12-29 |
2 | (2018)沪0114民初1221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朱静文 被告- 黄山平 韦志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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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68 | 2018-12-09 |
3 | (2018)苏1281民初413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倪永华 被告- 卢爱玉 周加庆 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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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 | 2018-11-29 |
4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朱静文 被告- 黄山平 韦志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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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8-08-30 |
5 | (2018)苏1281民初3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国飞 被告- 陈波 徐正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单月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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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64 | 2018-08-05 |
6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倪永华 被告- 卢爱玉 周加庆 兴化市华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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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56 | 2018-07-17 |
7 | (2018)苏1281民初127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眯 被告- 王宏华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朱金炎 兴化市大垛公交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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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07 | 2018-07-15 |
8 | (2016)浙0104民初905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被告- 赵春亮 杭州小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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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G96 | 2018-06-12 |
9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国飞 被告- 陈波 徐正金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支公司 单月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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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G60 | 2018-04-24 |
10 |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清华 被告- 王荣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第三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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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G17 | 2018-04-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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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王汉全与被告王祎、王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与第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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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民初74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王汉全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王步锋 王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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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苏1281民初744号王祎、王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汉全与被告王祎、王步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与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等各项费用251390.45元。2、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不按时提交答辩状,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在本院速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人:立案庭张长桂联系电话:0523-80268593联系地址:江苏省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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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2 |
关于原告黄应山与被告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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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8555号 | - |
原告- 黄应山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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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8555号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应山与被告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8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应山各项损失合计13500元;二、被告王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黄应山各项损失合计65456元;三、驳回原告黄应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元,鉴定费91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负担154元,被告王华江负担1653元,原告负担87元。此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沈玉秀联系电话:0523-83329551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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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3 |
关于原告张艳香与被告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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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8553号 | - |
原告- 张艳香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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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281民初8553号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艳香与被告王华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1281民初8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曰内赔偿原告张艳香各项损失合计106500元;二、被告王华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曰内赔偿原告张艳香各项损失合计221571.28元;三、驳回原告张艳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0元,鉴定费1912元,合计503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负担1633元,被告王华江负担3399元。此款原告已缴纳,两被告于履行本判决确定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沈玉秀联系电话:0523-83329551联系地址:兴化市南亭路23号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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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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