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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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丰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非诉行为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行为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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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72行保8号 | - |
当事人-行为保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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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1-06-30 | 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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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渊置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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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2民初413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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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1-05-21 | 2021-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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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渊置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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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2财保3号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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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 2021-03-02 | 2021-07-29 |
4 |
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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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4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原告-厦门新亚美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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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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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华运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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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辖终2982号 | - |
上诉人-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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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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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3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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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613号 | - |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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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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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运世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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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2614号 | - |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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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02 |
8 |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江峰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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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563号 |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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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2-11 | 2021-06-28 |
9 |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熊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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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147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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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0 |
10 |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添乐、深圳市递七洲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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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财保33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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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 | 2020-11-02 | 2021-08-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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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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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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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326035.1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97810.55元;二、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33900元;三、被告刘宇对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3元,由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刘宇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刘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083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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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2 |
(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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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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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款141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42471元;二、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律师费14700元;三、被告刘宇对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7元,由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刘宇负担。前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被告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刘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37元,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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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7 |
3 |
(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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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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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686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141,570.00元。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471.00元。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14,700.00元律师服务费。以上款项合计为人民币198,741.00元判令第二被告就前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4日0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子程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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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4 |
(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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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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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宇、北京全新意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686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给付货款326,035.15元。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7,810.55元。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赔偿33,900.00元律师服务费。以上款项合计为人民币457,745.70元判令第二被告就前述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8月24日09时30分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法院联系人:曾子程电话:0755-2272515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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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5 |
(2020)粤72民初3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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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330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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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330号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YKSElectronicCommerceCo.,Limited):本院受理的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20)粤7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院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330号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要点:1、请求法院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深圳法庭领取该案的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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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6 |
(2020)粤72民初33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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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330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 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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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330号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YKSElectronicCommerceCo.,Limited):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现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72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代费用人民币199,564元及其自2020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96元,由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452.45元,由被告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4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杭州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棵树科技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有棵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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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
7 |
(2020)粤72民初401号之一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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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2民初401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 叶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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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公告(2020)粤72民初401号之一叶毅: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叶毅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粤72民初401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用65,511元及该款项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华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500元、差旅费3100元;三、被告叶毅对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5.03元,由被告廉江市聚兴家具有限公司、叶毅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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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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