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地税稽罚[2017]37号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份,金额合计8000000元;2014年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份,金额合计8000000元;2015年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2份,金额合计8000000元;以上借款合同均未贴印花税。2、2015年送客户的茶叶21200元,铁皮枫斗35000元,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未按规定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列支33720元,实际列支56200元,税前超标列支22480元;以上均未作纳税调整。3、2013年1月发放奖金34000元、元旦津贴6600元,7月发放高温费144300元;2014年8月发放高温费220900元;2015年9月发放高温费343950元;以上均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印花税1200元、企业所得税5520元,责成补扣个人所得税14679.45元于2016年6月27日至2017年2月21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对你单位所偷逃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760元,对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339.73元,对未申报缴纳的印花税处以一倍的罚款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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