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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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野共和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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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初2575号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北京青野共和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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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4-20 |
2 |
深圳市与函设计工作室、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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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初2144号 |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深圳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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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20 |
3 |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星工产雕塑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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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921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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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26 |
4 |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维洛可家居饰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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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0918号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上诉人-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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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26 |
5 |
泉州市长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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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辖终1063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泉州市长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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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8 |
6 |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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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82民初19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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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法院 | 2020-09-16 | 2021-01-27 |
7 |
郑清海、刘蓉妹等与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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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初1142号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原告-刘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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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4 | 2021-04-09 |
8 |
申请保全人江苏涵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玺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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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2执保472号 | 其他案由 |
原告-江苏涵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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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10-30 |
9 |
2247江苏涵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玺匠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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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2民初2247-1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涵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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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6-30 |
10 |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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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4315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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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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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10民初16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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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627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易桂平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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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6276号易桂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玺匠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桂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0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本院第十一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诉讼请求:1、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中使用“铜师傅”商标;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合理费用10万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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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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