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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乔木网络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五路10号天安数码城天吉大厦一层(F5.8厂房)1D1-A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陈志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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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34394-34395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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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25 2021-07-02
    2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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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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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1-03-11
    3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陈志斌,陕西志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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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6023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陈志斌
    陕西志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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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06-10 2020-10-20
    4

    寒亭区延玲纺织加工厂与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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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8608号 联营合同纠纷

    原告-寒亭区延玲纺织加工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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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2 2020-12-2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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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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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8044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万众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房屋租赁保证金27329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27329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2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468.26元,保全费1905.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023.76元,由被告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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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2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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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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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55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5元、保全费1757.5元,共计6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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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3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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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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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之一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19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25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55000元为限】;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2.5元、保全费1757.5元,共计677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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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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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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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19.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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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4
    5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公告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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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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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15897号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乔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辰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转让价款19.2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5万元;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以及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0月13日15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前20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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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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