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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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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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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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1-13 |
2 |
兴绿雅(厦门)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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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异58号 | 合同纠纷 |
异议人-兴绿雅(厦门)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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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6-28 | 2019-11-08 |
3 |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刘文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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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72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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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6 | 2018-09-19 |
4 |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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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执保136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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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20-12-22 |
5 |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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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28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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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20-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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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民终119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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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林国荣 刘文闻 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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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94号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刘文闻、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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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
2 |
2020粤03民终1194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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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19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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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194号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原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刘文闻、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1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50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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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30 |
3 |
(2018)粤0391民初733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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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73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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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刘文闻、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7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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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4 |
(2018)粤0391民初73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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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7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林国荣 刘文闻 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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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刘文闻、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粤0391民初73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本金1300632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其中2017年8月27日至2018年6月1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为3300268元,2018年6月1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300632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律师费15万元;三、被告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漳州绿雅食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5101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6017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福斯特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5303元,被告福建省闽中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新黑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林国荣、绿雅公司负担1407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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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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