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瑞市监商处〔2020〕9号 | 瑞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经本局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MARTELL”马爹利名士700ML干邑白兰地72瓶和“MARTELL”马爹利名士3L干邑白兰地8瓶;3、罚款人民币230200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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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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