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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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伟、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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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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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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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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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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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诸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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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诸伟 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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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537678C)、诸伟(公民身份号码:5129261969****3478):本院受理原告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诸伟、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708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石狮景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自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诸伟对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广州市鸿椿服饰有限公司、诸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许鸿源书记员:洪斯斯联系电话0595-889025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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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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