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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丰街道彩虹大道南段1号3栋1层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2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郑怀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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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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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羊辉、晏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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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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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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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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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兰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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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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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赵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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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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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张志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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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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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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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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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某、都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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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都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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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中某、都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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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都某无执行实施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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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黎天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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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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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81民初2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羊辉、晏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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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1民初285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羊辉 晏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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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2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羊辉、晏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被告羊辉、晏莉华归还购房借款本金51729.63元,支付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2.原告请求对被告羊辉、曼莉华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判令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地产,由原告优先受偿;3.原告请求被告羊辉归还个人自助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6695.14元(其中逾期罚息6632.45元、复利62.69元、本息合计156695.14元),(上述1、3项债务合计208424.77元);4.原告请求被告羊辉支付从2019年5月31日起至还清自助借款本息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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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1
    2

    (2019)川0181民初2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兰秋云信用卡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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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1民初265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兰秋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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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26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兰秋云信用卡纠纷一案,1.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信用卡借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2.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还清上述债务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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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31
    3

    (2019)川0181民初1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陈春梅、李竹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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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1民初179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陈春梅 李竹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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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17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陈春梅、李竹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复利;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3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所产生的利息;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判令处置被告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原告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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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4

    (2019)川0181民初1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刘建文、何英、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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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81民初179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刘建文 何英 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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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1民初17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刘建文、何英、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1、请求被告刘建文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被告何英、四川都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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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5
    5

    (2018)川0181民初4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黎天宝、杨艳、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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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0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黎天宝 杨艳 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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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2019年4月3日所审结的(2018)川0181民初4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黎天宝、杨艳、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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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8
    6

    (2018)川0181民初4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黎天宝、杨艳、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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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0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黎天宝 杨艳 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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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0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黎天宝、杨艳、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黎天宝、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320160.2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55091.96元、逾期罚息6186.26元、复利7789.37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黎天宝、杨艳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二、被告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12元,由被告黎天宝、杨艳、四川国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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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3
    7

    (2018)川0181民初40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李刚、皮辉、李伟、李焕勇、王星、刘敏、刘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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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05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李刚 皮辉 李伟 李焕勇 王星 刘敏 刘仁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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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05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李刚、皮辉、李伟、李焕勇、王星、刘敏、刘仁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159925.33元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9200.14元、逾期罚息807.77元、复利365.38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李刚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二、被告皮辉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对都房他权他字第9149号、都房他权他字第9150号(灌口镇建设路幸福商业城B157、B156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被告李刚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内容债务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有权以都房他权他字第9149号、都房他权他字第9150号项下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被告李刚、皮辉、李伟、李焕勇、王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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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6
    8

    (2018)川0181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王莉、刘成文、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民事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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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王莉 刘成文 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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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告王莉、刘成文、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民事判决书正文第六页倒数第三行中“都江堰市西御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更正为“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第七页第五行中“都江堰市西御大厦开发有限公司”更正为“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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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0
    9

    (2018)川0181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王莉、刘成文、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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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民初4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王莉 刘成文 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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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40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诉被告王莉、刘成文、成都西御大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刘成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161748.7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2019年2月25日的利息12445.63元、罚息1537.83元、复利789.94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王莉、刘成文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之约定计算);二、被告都江堰市西御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2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5322元,由被告王莉、刘成文、都江堰市西御大厦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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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06
    10

    (2018)川0181执4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伟、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拍卖裁定书、房屋评估报告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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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81执485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 被告- 李忠伟 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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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执48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忠伟、都江堰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川0181执485号拍卖裁定书和房屋评估报告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第四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在送达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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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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