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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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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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集天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乔平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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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32号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本院受理上海中集天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诉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沪0113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三十五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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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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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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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中集天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 乔平印 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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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民初32号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本院受理上海中集天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诉任县聚兴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河北汇昌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乔平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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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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