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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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铁山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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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辖终2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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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6 |
2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铁山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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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民辖终204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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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6 |
3 |
靳信锁、南通四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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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4执保23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保全人-江苏天仁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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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阳县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08 |
4 |
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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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7101民初12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珈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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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5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洪力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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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54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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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7 | 2021-09-24 |
6 |
赤峰华锦物资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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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89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赤峰华锦物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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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9 |
7 |
泸州德耀吊装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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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7101民初81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泸州德耀吊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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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 2021-08-06 | 2021-09-30 |
8 |
王兴祝与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白玉县公路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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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3民初4号之二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王兴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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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8-30 |
9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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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81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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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8-27 |
10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蒋爱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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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4民终5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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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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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陕0112民初1257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严巨发 被告- 周连银 四川竣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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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G115 | 2020-03-27 |
2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易建民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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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G87 | 2020-03-27 |
3 | (2019)鲁民终95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文莱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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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98 | 2020-01-23 |
4 | (2017)川0107民初116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金筑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陈永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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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G16 | 2017-06-08 |
5 | (2016)川7101民初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君 山东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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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元氏县人民法院 | G37 | 2017-02-16 |
6 | (2016)川7101民初15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杨君 山东大华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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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35 | 2016-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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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07执8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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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7执87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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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四川金太阳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87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68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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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2 |
(2020)川0107执128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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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7执1283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杨益发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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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杨益发申请执行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107执128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二0年二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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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3 |
(2019)渝0241民初139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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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1民初139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易建民 当事人- 四川鸿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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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41民初1399号四川鸿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易建民与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鸿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易建民向本院申请其本人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特通知你于2019年12月10日上午9:00到达秀山县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办公室214办公室选择鉴定机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未到场,视为你方放弃选择鉴定机构的权利。秀山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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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0 |
4 |
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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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6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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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671号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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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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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民初1600号原告杜奇平与被告张耿、张见平、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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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民初160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杜奇平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张耿 张见平 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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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84民初1600号原告杜奇平与被告张耿、张见平、绵阳市永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琉璃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杜奇平请求:1.判决三被告及第三人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3,3345元;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9点30分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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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5 |
6 |
(2018)川0180民初2990号吕敏与李旭儒、张丽萍、王明忠、杨群、王超、李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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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0民初299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吕敏 被告- 李旭儒 张丽萍 王明忠 杨群 王超 李纯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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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0民初2990号原告吕敏与被告李旭儒、张丽萍、王明忠、杨群、王超、李纯、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汇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764800元,并支付暂计至2018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238000元,此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原告债权得以全部实现之日;2.判令李旭儒、张丽萍、王明忠、杨群、王超、李纯、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9时30分在本院新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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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7 |
(2018)川0105民初3671号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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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民初367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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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民初3671号原告四川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长锟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4815.11元整,给付自2016年3月10日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6%计算的延迟付款利息损失。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于2019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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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8 |
(2018)川7101民初55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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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7101民初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林而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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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7101民初55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7101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合同款6,581,1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8年1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58,0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3040元,由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0元,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连带负担62,410元,因该款原告已预缴,故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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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9 |
(2018)川7101民初55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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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7101民初55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林而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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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7101民初55号原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林而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四川鼎盛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6605524.1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林而新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鉴定费、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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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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