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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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王仲强、胡慧莉等与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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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8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胡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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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30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朱本民、朱维行、刘朝英、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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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34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朱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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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30 |
3 |
李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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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特329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李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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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7 |
4 |
何康姣、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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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250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何康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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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6-22 |
5 |
罗天华、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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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执166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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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6 |
李玲、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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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执171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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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7 |
蔡欢、车碧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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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执166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车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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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8 |
陈春燕、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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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执1576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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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6-22 |
9 |
王德玉与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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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404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德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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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5-31 |
10 |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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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5民初399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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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5-20 | 2021-06-2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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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川0105民初10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被告- 朱本民 朱维行 刘朝英 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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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二、三版中缝 | 2020-09-19 |
2 | (2020)川0105民初100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 被告- 朱本民 朱维行 刘朝英 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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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G55 | 2020-09-01 |
3 | (2019)川0115民初2597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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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9-10-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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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15民初5171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勇、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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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517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俊勇 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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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5171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勇、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俊勇、何华与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于2019年5月18日解除;二、王俊勇、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银行贷款本息309776.93元和违约金104984.2元,共计414761.13元;三、王俊勇、何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前往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办理位于温江区公平街办江安路518号11幢10层4号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预0190782)及《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备案号:246501)的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四、驳回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元,由王俊勇、何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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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2 |
(2019)川0115民初2597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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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259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刘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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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2597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洋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附件(合同编号:XSH3047);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258406.98元;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6733.2元;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10日内配合原告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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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2 |
3 |
(2018)川0115民初5170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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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51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陆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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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5170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及《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10元,依法予以退还。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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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4 |
4 |
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勇、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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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517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王俊勇 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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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5171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俊勇、何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为: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附件;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309776.93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4984.2元;请求判令法院判令被告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10日配合原告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取直接、邮寄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00分至17时00份(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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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5 |
(2018)川0115民初5170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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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51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陆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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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5170号原告四川蜀道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和附件(合同编号:XSH2681);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六支行偿还的贷款本金375170.82元;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4381.8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在上述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10日内配合原告前往房产管理部门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及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1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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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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