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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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东某、翁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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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39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翁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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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6-02 |
2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信宜市同富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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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再2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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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04 |
3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李红梅、杨仲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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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103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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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0-10 |
4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何青辰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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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35执553号之六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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蠡县人民法院 | 2020-07-21 | 2020-11-23 |
5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彭金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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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534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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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12-10 |
6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赖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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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4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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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5-15 | 2019-10-09 |
7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信宜市同富织造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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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民申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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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06-26 |
8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曾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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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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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1-11 |
9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彭金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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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2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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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8 | 2019-10-26 |
10 |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赖积龙、柯玉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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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492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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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13 | 2019-10-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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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6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覃棣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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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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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802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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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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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曾楚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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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2 |
(2020)粤1972执180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赖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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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赖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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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1号赖积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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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2 |
3 |
(2020)粤1972执1802号公告送达鹏信咨询字[2020]第F242号《资产评估报告》(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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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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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曾楚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已依法委托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曾楚生存放于东莞市东坑大道北117号8台千里马牌12G电脑横机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1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鹏信咨询字[2020]第F242号《资产评估报告》一份。你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请在收到本报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书一式两份,逾期则视为对评估价值没有异议,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评估财产公开拍卖处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七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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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4 |
(2020)粤1972执1801号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赖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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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赖积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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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1号赖积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积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300元及违约金22568元(暂计至2019年11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6051元(暂计至2019年11月)、承担诉讼费用1654元;本案执行费959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71532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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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5 |
(2020)粤1972执1802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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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曾楚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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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802号曾楚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5000元及违约金31000元(暂计至2019年11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8734.25元(暂计至2019年11月)、承担诉讼费用3220元;本案执行费2869.31元亦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200823.56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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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6 |
(2017)粤1972民初6463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作风与评价卡(苏增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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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增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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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3号苏增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46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增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1,105元;二、限被告苏增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51,1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但该违约金以货款本金51,105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6元,保全费623元,合计1,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增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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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4 |
7 |
(2017)粤1972民初646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作风与评价卡(覃棣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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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覃棣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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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覃棣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覃棣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7,000元;二、限被告覃棣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货款127,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但该违约金以不超过货款本金127,000元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245元,合计4,4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覃棣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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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8 |
(2017)粤1972民初6461号公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等(李隆均、钟瑞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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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李隆均 钟瑞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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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1号李隆均、钟瑞芳: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隆均(44092119850301XXXX)、钟瑞芳(44092119850106XX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6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中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6,841元,其中受理费5,066元,保全费1,775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们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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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3 |
9 |
(2017)粤1972民初6463号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应诉材料、民事裁定书(转程序)、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苏增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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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增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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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3号苏增杰: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6463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告知书、查封清单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51,10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20130315-1的合同违约金合计9,147.8元(暂计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6月2日);3.若被告无法支付上述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则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出售的全部标的物,由原告另行出卖,扣除取回、保管、出卖等相关费用后,以出卖款项折抵前述款项,若折抵款项后还有不足,由买方支付剩余未偿还部分;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17)粤1972民初6463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苏增杰银行存款60,25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17)粤1972民初6463号民事裁定书(转程序)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8年1月8日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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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3 |
10 |
(2017)粤1972民初6464号公告民事起诉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覃棣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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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覃棣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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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覃棣生: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6464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变更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告知书、查封清单等文书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7,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编号为桂B20130625-1的合同违约金合计18,034元(暂计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6月2日);3.若被告无法支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款项,则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出售的全部标的物,由原告另行出卖,扣除取回、保管、出卖等相关费用后,以出卖款项折抵前述款项,若折抵款项后还有不足,由被告支付剩余未偿还部分;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13日10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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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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