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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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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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837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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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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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市合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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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4执保2302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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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6-30 | 2020-12-15 |
3 |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浩宇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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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财保3269号 | - |
申请人-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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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7-24 | 2019-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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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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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寿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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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之一杨寿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上诉状,因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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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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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杨寿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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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杨寿琪: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518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租金、材料折价款355172元及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2%标准,以505172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以355172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692.72元、保全费2812.73元,共计11505.4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9113元,由原告负担2392.45元。原告已预交的911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杨寿琪、惠州市安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911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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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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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783号之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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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4878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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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洪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4民初48783号民事上诉状。上诉人深圳市万通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判令撤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4民初48783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由三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租赁物损失442837元以及支付欠付租金277369.81元、违约金159816.8元(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3、一审诉讼费13150.24元及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本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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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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