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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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海工商处字[2018]5001号 |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市鸿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X4G3A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红飞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成立日期:2018年03月16日 2018年7月11日,我局收到“规范自主申报专项整治行动小组”提交的线索,线索称:广州市鸿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 2018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自主承诺申报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所属的物业大楼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地址,也未发现广州市鸿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自主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合,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行为。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8年03月16日,当事人通过自主承诺申报向我局申请设立广州市鸿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住所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申报房屋所有权人为“林东燕”,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 另查明,“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属于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集体所有,该物业不存在“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地址,也未发现“广州市鸿业腾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且与当事人不存在租赁关系,也未同意当事人使用上述场地。当事人自主申报信息与事实不符合,故其提供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广州红红服装有限公司章程》、《联络员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表》、《法定代表人信息》、《承诺书》、《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书》、《准予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广州数字工商 广州工商行政管理平台”《基本信息》及相关档案信息; (二)《广州市海珠区华洲街土华经济联合社证明》; (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集体土地房产证》; (四)《询问通知书》、《经营异常信息》、《应诉检查》、《现场笔录》及《询问通知书》。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可相互佐证。 2018年11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穗海工商听字(2018)第0201807050000156-00002号 《广州市海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超过三个工作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土华路2号东北座500室自编之一”不存在且无法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节为严重级别,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或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999号,020-89088860)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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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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