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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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王根来、吉世会、王玉蒙、宋香丽、南阳鼎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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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303执3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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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4-27 |
2 |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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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9民初2682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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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20 |
3 |
汪发洪、汪平芳等与李晓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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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9005民初28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汪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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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5-20 |
4 |
李钦荣与王红丽、陈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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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9民初391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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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4 |
5 |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吴开春、沈志杰、沈碧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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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8民终285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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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2-24 |
6 |
梅家涛与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王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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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9民初30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梅家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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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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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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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202民初1056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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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0-02 |
8 |
毛传芬、伍勇等与姚永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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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1022民初100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伍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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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 2020-07-29 | 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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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志刚、徐玉宵、张玉新、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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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执恢2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芦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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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11-16 |
10 |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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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9民初1871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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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7-1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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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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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30 |
2 | (2017)粤13民终231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 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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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7-12-12 |
3 | (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告-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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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07 |
4 | (2017)粤13民终231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河南省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张涛 赵喜群 襄樊市襄阳区先达运输有限公司 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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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传票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2G23中缝 | 2017-08-31 |
5 | (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8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被告- 赵喜群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张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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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 G29G32中缝 | 2017-04-16 |
6 | (2015)惠城法仲民初字第582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 被告-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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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7-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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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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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三桃 张莲珍 郭俊朋 郭豪 郭俊娟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齐平敏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王海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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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齐平敏: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和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我方认为原审法院第一项判决有异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判决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改判被告人保新野支公司承担502008.3元的赔偿责任。2、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被告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及人保新野支公司提交的上诉状。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经办人:钟尉函联系电话:020-83009209、020-83009243524106352018-12-2016:43:08:18(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安保险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支公司,保险,新野,永安,被告114118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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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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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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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陈三桃 张莲珍 郭俊朋 郭豪 郭俊娟 被告-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 齐平敏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 王海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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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齐平敏: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3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342007.8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赔付493209.96元。三、驳回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其他诉讼请求。现本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经办人:钟尉函、张钊联系电话:020-83009209、020-83009243523698562018-11-2215:55:58:0(2017)粤0104民初16709号原告张莲珍、陈三桃、郭俊娟、郭俊朋、郭豪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越秀支公司、齐平敏、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岳阳全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野支公司、王海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法律,日内,审理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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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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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民事判决书----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喜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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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终231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被上诉人- 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 张涛 赵喜群 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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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13民终2313号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赵喜群: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新野县第二汽车运输公司、张涛、赵喜群、四川贤达物流有限公司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送达(2017)粤13民终2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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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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